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阿坝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阿坝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3.学术信承诺书
4.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阿坝师范学院
2021年9月2日
附件
阿坝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文件》(川学位〔2019〕1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阿坝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为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授予学位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学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思想政治鉴定合格。
(二)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四)课程成绩要求:
1.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纳入总平均成绩计算)。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定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
2.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 成绩不低于 65 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纳入总平均成绩计算)。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
(六)参加以下外语水平考试之一且成绩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达到 425 分及以上。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合格。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申请学校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五)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授予学位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成教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的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授予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向学士学位分委员会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教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材料(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要求之一)的证书或成绩单)。
5.课程考核成绩表复印件,其中自考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籍表复印件。
6.与本科毕业证同版的彩色照片。
7.《学术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8.其它材料遵照学位申请当次通知文件要求提交。
(二)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向学校学位办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说明理由。
(三)学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公示3日无异议,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学校学位办根据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相关授位数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相关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个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学位办负责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