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阿坝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学点是指经本校及四川省教育厅备案的成教校外教学点;助学点是指经本校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自考校外助学点。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筹,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授位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2.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上落款时间为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人才培养方案中三门“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总平均成绩只计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不包含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考核成绩达到65分以上(不包含65分)。

(二)外语条件

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2.在取得学籍或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

3.英语专业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4.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成绩合格。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自考本科专业有效考籍之日起,2.5年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并达到基本条件(第七条(一)项)要求可免考学位外语直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申请学校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位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自行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主任,班主任整理汇总提交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审核。二级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要求审核申请材料,并公示审核结果。初审合格的形成分委员会工作报告,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核查。继续教育学院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确认无误后报校学位办。

第十四条  审定。校学位办复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示。校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至少3日的公示。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对收到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报校学位办转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授位。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校学位办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9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同时原《阿坝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阿师院〔2021250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阿坝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02862332005 02862332006